近几年,很多政府实施代建制。那么,什么是“代建制”?都有哪些模式?模式的优缺点在哪?这是很多甲方负责人挺关心的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多年工作经验和某城投开发公司项目负责人的沟通情况,整理如下看法,供参考。
代建制的定义
代建制就是即是指政府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签订代建合同,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责任,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
代建制的目的
1、改革政府投资体制。改变“投资项目立项、批准"难",立项、批准后监督管理"松"的现状,防止使用单位由于利益驱动,任意变更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突破批准的总投资额。
2、帮助使用单位专业化管理项目。使用单位一般缺乏组织管理建设工程的能力和经验,往往受制于建筑施工单位,委托给专业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公司,具有工程建设管理能力和经验,可以进行专业化管理,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卫生、市政等方面的监控和协调,实行投、建、管和用等多功能一体化管理,有效控制建设规模、工期和成本,处理各种突发情况,确保工程工期、质量和投效比。
3、防止招标投标中腐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存在领导干部插手招标和建设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的腐败问题。通过专业机构,可以防止漏洞,减少腐败产生。
代建制的三种模式
“代建制”管理模式,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模式、指定代理合同模式、三方代建合同模式。
委托代理合同模式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法人”或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由其以招投标的形式确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指定代理合同模式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直接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三方代建合同模式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同时与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代建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三种代建制模式利弊
三种代建合同模式,主要差异是在于代建合同签订主体。不同的合同签订主体会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产生不同的影响。委托代理合同模式中,被代理的项目使用单位未参与其中,难以发挥使用单位的积极性,增加工程建设的困难。指定代理合同模式中,使用单位掌握项目资金,项目投资人的政府部门未参与其中,无法管控项目投资资金运用和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三方代建合同模式中,政府部门、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都是合同签订主体,相较于前两种代建合同模式,能够避免使用单位积极性不高,投资资金管理与项目建设监管等问题。政府部门、使用单位,都拥有对代建单位的制约权力,易造成代建工程项目实施的实际管理困扰。
综上所述,代建制在我国仅是尝试阶段,尚没有法律和成熟的管理规范,每个模式都有利弊,使用单位只有结合自身情况,选择不同合作模式,针对选择模式围绕特点做好不足的方面的防范,特别是给代建单位相匹配的责权利,实现过程和效果方面的双监控,确保不超出政府投资部门的管控标准,这就需要前期进行充分考察,详细论证,招标形式产生专业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代建单位。
委托代理合同模式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法人”或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由其以招投标的形式确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指定代理合同模式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直接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三方代建合同模式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同时与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代建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三种代建制模式利弊
三种代建合同模式,主要差异是在于代建合同签订主体。不同的合同签订主体会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产生不同的影响。委托代理合同模式中,被代理的项目使用单位未参与其中,难以发挥使用单位的积极性,增加工程建设的困难。指定代理合同模式中,使用单位掌握项目资金,项目投资人的政府部门未参与其中,无法管控项目投资资金运用和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三方代建合同模式中,政府部门、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都是合同签订主体,相较于前两种代建合同模式,能够避免使用单位积极性不高,投资资金管理与项目建设监管等问题。政府部门、使用单位,都拥有对代建单位的制约权力,易造成代建工程项目实施的实际管理困扰。
综上所述,代建制在我国仅是尝试阶段,尚没有法律和成熟的管理规范,每个模式都有利弊,使用单位只有结合自身情况,选择不同合作模式,针对选择模式围绕特点做好不足的方面的防范,特别是给代建单位相匹配的责权利,实现过程和效果方面的双监控,确保不超出政府投资部门的管控标准,这就需要前期进行充分考察,详细论证,招标形式产生专业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代建单位。